1. 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纲要》提出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目标:到2024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
2. 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文化旅游业是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的现代服务业,是新世纪最具活力的新兴产业。今天以安徽宣城市旌德县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调研分析,以此借鉴和思考中国县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旌德地处“两山一湖”核心地带,生态优良、环境优美,旌德又是徽文化核心区域,历史悠久、名人辈出,文化底蕴深厚,发展文化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进一步厘清思路,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旌德县专门组织力量围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进行了调查研究。
1.外部条件和机遇
(一)独特的资源优势。旌德地处黄山脚下,得“两山一湖”之灵气,吸徽州文化之精髓,犹如镶嵌在皖南山区的一颗璀璨明珠。境内生态环境优越,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60%;物产丰富,素有“徽州粮仓”之称,灵芝、茶叶、山珍,品质上乘,远近闻名。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绿色小康县、国家生态示范建设试点县、中国灵芝之乡、中国十佳休闲养生旅游县、中国最具投资开发价值旅游县等称号。
(二)良好的交通区位。205国道、323省道、217省道穿境而过,京福高速铁路即将建成通车,扬绩高速公路黄山连接线、徐福高速公路已列入“十二五”规划。205国道旌德段改造完工,梅岭隧道建成通车,323线一级公路改造篁新段开工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内,旌德将有一条高速铁路运行,至少一条高速公路在建,国道、省道、县道全部完成升级改造,全县路网趋于完善。加上杭黄高铁的开工建设,旌德对外交通进一步畅通,成为名副其实的长三角后花园。黄山、九华山、太平湖、西递、宏村等著名景区近在咫尺,一小时内旅游景点星罗棋布,景色美不胜收。
(三)较好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提出“融入黄山圈,打响灵芝牌,做好徽文章”的旅游发展思路,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全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以“发展特色旅游,突出生态休闲,打造旅游强县”为目标,坚持绿色发展、打造区域特色,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整合旅游资源,修编了《旌德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了《黄山东线生态旅游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旌德县创建全国自驾游示范县规划》,出台了《旌德县加快发展旅游业优惠政策》,建立了旅游项目库,积极推进旅游业增点扩面,上档升级,文化旅游发展氛围渐浓,生态环境日趋优化,已经成为潜在的最佳投资旅游目的地。
(四)逐步彰显的特色。近年来,我县围绕“徽派文化的核心区”的打造,深入挖掘旌德深厚的历史文化,加大了历史文物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建立了旌德革命历史纪念馆,江村历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有了长足发展;围绕“中国灵芝主产区”建设,制定了全县灵芝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目前已形成以旌德为中心,辐射皖南、皖西、浙西,赣东等地山区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体系;围绕“黄山旅游的中心区”打造黄山东线旅游走廊,编制了黄山东线生态休闲文化旅游走廊项目,该项目已列入安徽省省政府861重点项目。
(五)良好的政策机遇。2024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旌德被列入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的核心区,为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机遇。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旌德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文件,在土地、税收、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旅游地接、宣传营销等方面给予文化旅游产业大力扶持。同时,从2024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为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
2.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对照“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世界一流的旅游目的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区”三大战略定位,我县文化旅游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旅游产品的品种结构过于单一。目前,我县只开发了“旌德一日游、二日游、自驾游”等几款旅游产品,全部以观光产品为主,结构单一,没有形成观光休闲产品、度假产品、专项产品、特种产品等成龙配套的多元化旅游产品体系,有效的旅游资源没有得到有机整合,一些旅游项目针对性不强,特色不明显,市场差异性不够,社会关注度不高,与周边县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如:2013年,我县全年接待游客107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4亿元;绩溪县全年旅游接待量403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8亿元;泾县全年接待游客492.3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5亿元。
二是旅游业发展要素及内部结构不尽合理。集中表现为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交通、宾馆饭店、旅行社和景区等要素行业仍十分薄弱,如我县酒店三星(含准三星)仅三家,四星、五星在建各一家,A级景区少,4A景区仅江村一家;旅行社只有三、四家,等等,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产业素质提高。由于交通、土地等要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缺少牵动性的大项目、好项目;项目推进不力,建设进度慢。环境资源保护迫在眉睫,加强矿山管理、古民居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河道综合治理工作不尽人意。
三是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行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长期以来,我县旅游队伍人才匮乏,年龄老化,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绝大部分干部群众对文化旅游产业的理解依然停留在对历史文化资源的浅层开发上,说到开发历史遗迹就要重新恢复古建筑,谈到挖掘文化内涵就想到建庙,讲到搞休闲旅游就想建人造景点,缺乏用创新的思路和创意的理念指导产业开发方向,不能很好的挖掘、整合和盘活全县的旅游资源。同时,旅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文化旅游产业在创意、策划、文化产品的生产、包装和营销各个环节上都缺乏相应的人才,行业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3.发展思路与对策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目前我国旅游业进入了大众化、产业化发展的黄金发展期,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加快融合发展,同时也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新要求,我县必须遵循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觉传承,不断提高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科学化水平。
(一)着力整合旅游要素。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把我县主要景区景点串珠成线。立足旌德的资源秉赋、人文特色和区位特点,做好黄山东线生态休闲文化旅游走廊建设专题科学规划和策划,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做强做大旅游地产,最大限度地拓展旌德旅游发展空间。
(二)着力打造精品景区。依托祥云生态风景区、马家溪国家森林公园、丁家山生态休闲度假区、仙人谷风景区、王祯农庄、灵芝产业园、梓山公园等生态休闲、康体养生旅游项目,打造休闲养生目的地,实现回归自然休闲游。依托中国红色旅游经典线路江村,建设江村、黄高峰、旌德农民暴动旧址、黄华岭新四军遗址等点面结合的旅游项目,打造革命教育基地,实现红色教育洗礼游。依托明清古建筑众多,保存较为完整的优势,建设一批以江村古建筑群、朱旺村古村落、旌德文庙为代表的徽派特色明显的旅游项目。打造名人故里、千年古村品牌,实现地方文化欣赏游。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景区基础配套设施,改善景区环境质量,提高景区管理服务水平,规范景区商品交易秩序,力争建成一批创意新颖、特色鲜明、景物造型美观、人与自然高度融合、具有较高文化内涵和艺术观赏性的旅游精品景区。精心策划特色旅游线路,逐步形成“特色品牌”效应,不断提升我县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着力夯实旅游基础。一是要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各大景区的交通便利性。二是要加快生态建设,把交通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相结合,引导沿线农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大果树、茶叶等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以此形成绿色风景带和绿色观光带。 三是要加快文明城镇建设,强化城镇卫生秩序、经营秩序和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城镇居民文明素质和行为习惯教育,提升旌德对外整体形象。完善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配套服务设施,强化旅游功能。充分挖掘地域文化优势,着力打造特色旅游点和民俗风情点。四是要加快旅游商品开发,在县城和重点镇发展建设旅游商品购物网点,用我县独具特色的灵芝、茶叶、山野菜等土特产品以及奇石、盆景等工艺品吸引游客扩大消费。
(四)不断强化资金投入。一是要加大政府引导性投入。旅游业是综合性极强的产业,要实现大发展、大跨越,必须在战略上坚持政府主导,在投入上坚持政府引导。近年来,我县每年都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开展宣传促销等专项活动,对于引导和激发社会各方投资旅游建设的积极性有一定成效。二是要积极争取项目性投入。把旅游政策、项目、资金的争取作为对上争资立项的重要内容,精选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建立项目库,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力争能从旅游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文明城镇建设等各个方面争取项目资金投入旅游建设。三是大力开展市场化运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承包、招商引资等方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推进旅游景区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使我县景区景点的建设规模、景点品位和配套设施进一步提档升级。
(五)不断强化宣传促销。2008年以来,旌德县先后荣获“中国灵芝之乡”、“中国灵芝产品交易中心”以及“中国宣砚之乡”等称号,我县要充分利用好这几张国字号名片,立足长三角,面向全国,广泛采取文化旅游节、推介会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文化旅游对外宣传,建立政府整体形象宣传和企业产品市场营销结合的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体系,着力扩大旌德文化旅游对外影响力。精心制作文化旅游宣传片和宣传画册,建立文化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旅游宣传推介及旅游节庆活动。加大网络宣传,与国内知名网络媒体建立文化旅游宣传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充分调动和发挥旅行社在旅游营销中的积极性和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其拓展旅游客源地市场,大力开展地接业务,为旌德旅游增添人气。
(六)不断强化发展合力。一要明确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各部门职责。文化旅游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只有举全县之力,集全民之智,才能保证快速推进。要把目标任务细化到项,分解到目,明确到各职能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要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的政策保障、经营支持以及激励政策,动员和引导各级各部门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社会力量,共创旌德旅游辉煌。三要加快旅游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进一步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大力引进旅游院校、酒店管理集团、旅游营销策划机构和旅行社的高层次人才,鼓励旅游行业培育和引进旅游项目策划、产品开发、电子商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酒店管理等方面的紧缺人才,改善旅游人才队伍结构。实施旅游行业人才培训工程,加强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农家乐、旅行社等从业人员培训,支持旅游企业与旅游院校开展合作,培养人才,推动形成若干人才开发体系比较完善、企业文化特色鲜明和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的学习型、创新型旅游企业。
3. 中国旅游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
乡村旅游,顾名思义,就是以村落、郊野、田园等环境为依托,通过对资源的分析、对比,形成一种具有特色的发展方向。但是,既要保留乡村特色,又要顾及游客体验,两者很难兼顾。那么,乡村旅游该如何规划发展乡村旅游的规划需要满足的5个条件。
1、优秀的环境:有山,有水,有农田;
2、突出的产业:农林牧副渔;
3、悠久的历史:有文化、有遗迹;
4、良好的区位:临近大城市、临近景区;
5、其它特色:旺盛的需求、独特的发展优势
4. 中国旅游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
1、供给优质产品
促进国内大循环
镜头:当跨越千年的黄鹤楼遇上现代科技会擦出怎样的火花?夜色中点亮的黄鹤楼脚下,大鼓、二胡、琵琶奏响勇士曲,5D技术呈现出的飞鸟、锦鲤、龙门一一精彩亮相,带来穿越时空的音画对话,为武汉传统文旅地标增添了新符号。几个月来,光影演出《夜上黄鹤楼》一跃成为武汉新的热门旅游打卡项目,为夜间旅游市场打开新窗口。
与此同时,武汉用文旅消费券提振消费信心,经济复苏成效显著。武汉也因此成为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15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之一,为全国的文化消费作示范。从“消费券”到“购物节”,各地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特色发展,探索“新招”,积极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
文化消费与普通商品消费最大的区别是直指精神和心灵,剧场演出、博物馆、视觉艺术、音乐、电影、节庆活动、体育休闲和旅游等,都直接反映居民幸福体验和生活质量。“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提出“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就是要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在山东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系主任邵明华看来,强调用市场去配置资源,能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通过文化精品的消费,最终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红色文化的继承弘扬、创新文化的激情迸发。
2、上云用数赋智
顺应数字化大趋势
镜头:辞旧迎新,B站的2024跨年晚会成为一个“破圈”的文化现象,一年前首次直播的人气峰值就接近1亿,今年人气峰值高达2.5亿,“人气爆棚”。最让人惊艳的是,今年的舞台上,昆曲、秦腔、评剧、川剧、河北梆子、京剧等传统元素与当代舞美艺术融合,不拘一格,大胆创新,展现“Z世代”数字文娱的创造力。
新生代在互联网大潮中乘风破浪,传统文化机构也随机应变,纷纷上云、用数、赋智,加大新媒体、年轻化传播。在疫情冲击下,线上演出成了传统演出行业不约而同的选择。从最初筛选“库存”影音资料播放到主动推出全新作品,线上演出逐步转型,成为艺术机构逆势而上的全新突破点。疫情期间,中山公园音乐堂首先在微信上推出了86期“线上音乐会”,还把延续多年的暑期艺术品牌“打开艺术之门”也搬至云端;国家大剧院的线上直播成为常态,“4K+5G”的技术提升,使古典音乐、原创舞剧都可在“空中剧场”欣赏,扩大了传播的广度,让艺术与观众隔空相伴。
疫情加速了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倒逼传统文化产业在线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云展览、云演出、云论坛层出不穷;出版社变身为数据库;读者画像更精准,数据营销锁定消费者。随着文化和科技融合成为大趋势,丰富的文化资源构成科技发展的重要内容支撑,科技进步也推动着文化形态和内容更新。为此,“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
未来已来,内容海量、技术迭代、体验震撼,互联网深刻改变着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提升效率的同时,重构了商业模式和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晓明认为,全球文化市场的“最大变数”是文化价值链深度重组,由单一的“管道模式”变为多样的“网络模式”,发展的压力变成转型的动力,求变求新的改革发展动能不断积聚;全新的数字生态中,是截然不同的算法、玩法和活法。适者生存,唯有开放思想,广泛合作,才能开创共赢之路,放大文化影响力。
3、文化同根同源
融入区域大发展
镜头:“到2025年,人文湾区与休闲湾区建设初见成效;到2035年,宜居宜业宜游的国际一流湾区全面建成”,2024年岁末,文化和旅游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11个专栏36个项目,统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明确了塑造湾区人文精神、推动文化繁荣发展、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互鉴、优化旅游市场供给等几方面任务,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新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家七大区域发展战略中,无形的“文化”举足轻重:文化同根同源,增强区域合作的凝聚力;文化培根铸魂,找到共同发展的向心力;文化赋能助推,放大区域协同的竞争力。
“长三角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基础上,形成了以文化市场要素健全、市场创新机制活跃为特点的长三角模式。”南京大学长三角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顾江分析,上海文化金融发达,文化商贸以及高科技赋能文化业突出;浙江民营文化企业资源丰富,旅游资源、特色小镇,互联网和文化产业结合方面非常突出;江苏的旅游业发达,历史文化名城繁多;安徽乡村旅游特色鲜明。三省一市既有共性,又有每个地方的独到之处,互补性强,携手共同做大文化市场。
从文化产业内部来说,要“独善其身”,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从文化产业外部来说,要“兼济天下”,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长城内外、运河两岸、长征沿线,文化精髓彰显,2024年将稳步推进长城、运河和长征三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区域广泛、主题鲜明,国家文化公园不仅将对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文旅融合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创造了实践基地。
4、文化点石成金
振兴乡村大产业
镜头: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苗绣的代表性传承人石丽平,靠“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培养了近1万多名绣娘,带动了28个乡镇的3800名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了“守着娃,绣着花,养活自己又养家”,激发了贫困群众脱贫攻坚的内生动力。由于带贫效果突出,石丽平荣获2024年全国脱贫攻坚奖奉献奖。
目前,在国家级贫困县已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近1000家,这些工坊为当地的脱贫攻坚贡献了力量,也成为乡村旅游和乡村振兴的突破口。
“乡村旅游业日益成为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发展乡村旅游扶贫需要因地制宜,挖掘当地的特色资源,积极打造特色品牌。”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负责人单钢新介绍,文旅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推出了全国1000个乡村旅游重点村,将培育一批优质的乡村旅游品牌,还推出了全国300条各具特色的能让大家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乡村旅游精品路线,带贫富民效应凸显。
“十四五”规划《建议》中专门提到“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2024年乡村旅游将继续发力,融合一二三产业,助推乡村振兴。随着消费需求的变化,乡村旅游也在持续升级:第一阶段是看田和吃饭的“农家乐”,第二阶段是游玩和放松的“乡村休闲”,第三阶段是民宿和体验的“乡村度假”,第四阶段是居住和生活的“乡村旅居”,吸引更多年轻人、艺术家走进乡村,让乡村更有活力。
文化点石成金,赋能乡村振兴。融入现代传播,直播带货、短视频记录让农村乡野生活跃然屏上,人们可以隔屏欣赏田园风光,可一键下单采购农副产品,城乡的距离如此接近。文化IP融入村味、村品、村艺、村趣,创意点燃乡村,游客既可以感受田园风光,又可以体味未曾远去的“乡愁”,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乡村既成为城里人诗意的“栖息地”,又成为农民致富的“聚宝盆”。
5、讲好中国故事
服务文化强国大战略
镜头:千年瓷都景德镇依旧是全世界陶艺家的“圣地”,每年来到景德镇的外国艺术家超过5000人。这些“洋景漂”在疫情期间依然情牵景德镇,虽然不能来到中国,有的通过视频参与线上教学和设计;有的在云上下单,让国内人才帮助进行产品研发和销售;有的还入驻线上陶溪川·景德镇国际工作室,通过直播讲座和线上艺术品商城等,拓展展示交流创作的新空间。
“洋景漂”因为传统手工制瓷技艺而情牵景德镇,自发对中国文化产生向往;而景德镇的吸引力不仅在于陶瓷本身,更在于基于手工制瓷业衍生出的独特中式生活方式。文化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凝聚了全世界喜欢陶瓷的艺术家。
“十四五”规划《建议》要求,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
“中国不缺好故事,但缺少会讲故事的人才和方法。特别要以外国人能听得懂、感兴趣的方式讲好中国故事。”紫金文创研究院院长李向民认为,这样的国际文化传播,不仅是向国际社会展示民族文化,而且是在国家形象、对外开放、贸易投资、经济效益、文化安全、寻求共识等方面寻求突破,在世界文明百花园中凸显中华文化所特有的基因与价值理念,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4年已经开启,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大有可为,放大产业新格局,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大步向建设“文化强国”进发。
5. 十二五旅游规划推动旅游业发展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6. 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心得体会
浅谈学习中国旅游地理的心得 通过这一学期对中国旅游地理的学习,收获很多,也对这门课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时间过得真快,一个学期过去了,对这门课有点意犹未尽。 学习中国旅游地理,使我能够进一步加深对旅游地理课程尤其是对中国特定地域的了解,掌握各分区最具特色的优势旅游资源,及主要旅游区和景点及其旅游价值以及重要旅游线路。旅游地理是旅游业产生的自然背景,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学习中国旅游地理是为学习旅游管理的打下基础。这门课令我对祖国美好河山有了更全面,更系统的了解,当别人问及我中国有哪里好玩的时候,也不会哑口无言。学习中国旅游地理的最大收获不仅仅停留在知识层面上,且大大拓宽了我的视野,为将来步入社会,踏进旅游行业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对于中国旅游地理的学习方法本人仍处于摸索期间,因为它的学习方法与高中的地理的学习方法远远不同。高中地理注重的是对知识点的理解以及融会贯通,其中涉及的大多都是原理知识。而中国旅游地理比较注重识记,内容也多,不仅要记得景点的地理位置、历史,还要记得它的旅游特色与优势。所以学习中国旅游地理要多看书,多看地图。其实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有机会要四处旅游一下。 还记得第一节课的时候,老师的风趣幽默深深的吸引了我,因为我是第一次接触这么有幽默感的老师,当时就觉得学习这门课就会很好玩。果然如我所料,每一节课都在快乐的氛围下结束,真希望这门课可以学久一点。这门可纯属纸上谈兵,但老师也可以讲得很精彩,但对这门课我有几点建议:
1.笔记比较少,比较零散,这使我期末复习的时候难度增加,希望有比较系统、简明扼要的笔记;
2.师生互动不够,希望能增加师生互动;
3.课件的图片数量较少,令我很难领略景点的风光。 无论如何,对于这门课我是获益良多,最后要感谢大侠您这一学期的悉心教导。
7. 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旅游管理专业开设课程: 主干学科 管理学、经济学、工商管理 主要课程 旅游学概论、旅游管理学、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学、酒店管理学、酒店餐饮学、旅游学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学、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客源、地区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旅游行业调查和旅游企业业务实习,一般安排10周~12周。 就业方向 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电子 商务企业、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题公园的旅游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或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 具体如下: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业要通过考取公务员的方式,具体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名单公示等环节。就业单位包括各省市地县旅游局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具体职位根据需要而定,可参看当年公务员招生简章。 2. 旅行社 旅行社各职能部门分为:业务部、计调部、接待部、导游部、外联部、财务部等。 业务部:负责旅行社产品的营销策划,招徕组团,地接等旅行社业务以及会议、中小型展览的组织营销业务;主要有经理、助理、文秘、组团、地接等职位。 计调部:具体操作旅行社业务,包括设计旅游线路及报价等。 接待部:接待来咨询的客人及来访的其他人员。 导游部:安排导游带团,导游人员需有导游证。 外联部:旅行社在外地的代言人,经常到其他城市宣传该旅行社等。 财务部:负责旅行社所有资金运作,工作人员需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3. 旅游咨询公司 主要业务包括:出境旅游咨询、国内旅游咨询旅游管理专业、旅游中介、商务考察咨询、移民及留学咨询、代订全国各地酒店、代订旅游(商务)用车、会议会展、旅游顾问、导游培训服务等。 随着《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标准》及《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考试大纲、考试培训教材》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专家的评审,旅游咨询师培训在全国试点培训与测评。据旅游咨询师天津认证中心负责人介绍,成都首批100多名学员试用期平均工资为2385元。旅游咨询师分助理、师级学员培训结业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的《旅游咨询师证书》,个人资料录入中国旅游咨询师网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网。2008年首次“旅游咨询师”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22日进行,旅游咨询将成为最热门的新职业。 4. 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旅游业被认为是对因特网敏感度最强的产业之一,与金融、软件和网上书店一起被称为最适合在网上经营的四大行业,由此可见,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前景看好。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提供旅游信息,预订酒店、机票、旅行线路及商旅实用信息查询检索等,比如,携程旅行网和艺龙旅行网是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电子商务企业。 5. 旅游规划策划机构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规划与策划,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策划等业务。至2007年,我国共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9家,乙级资质旅游规划单位154家,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62家,涵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除此之外,还有若干未有资质的规划策划机构。 6. 旅游营销策划企业 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是从原旅行社的业务部的营销策划工作延展扩大成为独立的的旅游市场的营销策划企业,是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从新分工产生的旅游新行业。业务包括旅游景区、大型旅游演出、大型旅游活动、旅游线路以及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策划;也从事会展的组织营销业务。他们是旅游需求市场与旅游供给市场之间的桥梁与弄潮儿,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消费产品及其组合(实体与信息),为旅游产品及旅游目的地提供消费者群体(实体与信息);一些旅游大型产品在市场中的火爆与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的操作不无关系,如大型实景歌舞《印象·刘三姐》就是一例。作为新兴的旅游营销策划企业,业务量巨大而企业人员精干;要求员工有较高学历、了解旅游企业发展现状、了解旅游消费趋向,有较高的交际与即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有良好的团队精神与诚信品格。旅游营销策划企业大都设有电子商务业务。 7. 旅游景区 毕业生可从事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国家旅游局《2005中国旅游景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月,我国已有各类旅游景区2万家左右,其中,A级旅游景区1401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个,国家自然保护区154个,国家森林公园565个,国家地质公园105个,工农业旅游示范点306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文化遗产31个,旅游景区已经形成我国旅游业的半壁江山,这些景区遍布全国各地,任何一类旅游景区都是一条就业出路,如此众多的旅游景区为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就业创造了良好机会。 8. 主题公园 毕业生可从事主题公园的经营和管理。主题公园分为乐园型、民俗型、历史型、浓缩景观型、科技型等类型。乐园型的有欢乐谷、海洋世界、冰雪大世界等;民俗型的有民俗文化村、民族文化村等;历史型诸如杭州的宋城、无锡的唐城、三国城;广西的乐满地、世外桃源、愚自乐园等;浓缩景观型诸如深圳的世界之窗、锦绣中华等;科技型诸如恐龙馆、航宇科普中心等。 9. 旅游、休闲俱乐部 毕业生可从事诸如高尔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攀岩俱乐部、沙滩浴场、沙漠滑沙俱乐部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除此之外还有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除上述传统的俱乐部外一些大中城市或旅游目的地也出现了中小型的适应当前休闲消费发展的俱乐部、“屋”、“吧”等,如:陶艺俱乐部(陶吧)、蜡染吧、钓鱼俱乐部、烹饪俱乐部等。 10. 旅游度假村 旅游度假村是集娱乐、住宿、餐饮、歌舞厅、会议厅、大型停车场于一体的旅游场所,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是度假休闲旅游的好去处,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旅游与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从事旅游度假村的经营和管理。 11. 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教学工作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旅游基层人才需求越来越多,各地旅游职业中学、旅游职业中专或职业中专、中学的旅游班发展较快,从事旅游中职教育也是旅游本科毕业生就业不错的选择。 12. 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 旅游相关各式各样有个性旅游纪念品商店,经济型特色化的旅游小饭店,有文化品味的酒吧与茶馆,风味餐饮、小吃业,前面谈到的陶艺陶吧、蜡染吧,教授种植花草、制作盆景的园艺吧,插花的花吧,摄影的摄吧等。城市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与休闲的自主创业可说是万紫千红,从当代人的旅游与休闲消费需求中调查分析可以寻求到许多创业门道。 13. 走向乡村,参与开发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 城市化的发展、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加速促进了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城市周边发展更为快速。《旅游学刊》主编刘德谦教授等专家预言乡村旅游将很快占有中国旅游产业的“半壁江山”。但是广大乡村的旅游人才极度缺乏,乡村旅游与休闲产业对旅游本科毕业学生来说是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经营乡村旅游饭店,进行乡村旅游营销策划,组织乡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或从事乡村旅游中职教育、旅游技能培训工作等,根据“因地制宜原则”选择方向;可以是创业,如:筹办乡村旅游营销策划企业,筹集资金与当地农民联合经营乡村旅游与休闲企业,租赁乡村旅游资源形式开办中小型的乡村旅游企业;也可以是就业,任聘于乡村旅游与休闲企业等。
8. 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一 、文旅融合发展的政策分布
10年来专门部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中央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009年《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一个是2024《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涉及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文件分布于10年间,除2012年每年相关政策中都有所涉及。
二、旅游有“热点”,关键靠“文化”
1.文旅融合的核心理念:“旅游是载体、文化是灵魂”。这是10年来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政策的核心理念和思路。建设旅游品牌、创新旅游产品、培育旅游消费热点,以及大力发展农村旅游、红色旅游、老年旅游等,凡是涉及到旅游的品质、品牌、消费、特色、个性化、差异化等发展创新范畴,该核心理念贯穿其中,并分别提出了建设内容。当然,这里的“文化”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而不是指仅仅有文化资源。
2.促进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和实践活动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扶持旅游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数字文化产业相融合。发展文化演艺旅游,推动旅游实景演出发展,打造传统节庆旅游品牌。推动“多彩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集中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村镇。(《“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三 、培育文化旅游消费新热点
1.大平台拉动旅游消费。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2.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鼓励发展特色餐饮、主题酒店。(《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31号)
3.积极培育国际消费市场。依托中心城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培育面向全球旅游消费者的国际消费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运用市场手段以购物节、旅游节、影视节、动漫节、读书季、时装周等为载体,提升各类国际文化体育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鼓励与周边国家(地区)联合开发国际旅游线路,带动文化娱乐、旅游和体育等相关消费。(《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66号)
四、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品质
1.旅游演艺。鼓励专业艺术院团与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鲜明、艺术水准高的专场剧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31号)
2.节庆会展旅游。发挥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节庆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同上)
3.文化、文物旅游。科学利用传统村落、文物遗迹及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文物旅游。(同上)
4.文化体验旅游。推动剧场、演艺、游乐、动漫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开展文化体验旅游。(同上)
5.娱乐业。推广“景区+游乐”、“景区+剧场”、“景区+演艺”等景区娱乐模式。支持高科技旅游娱乐企业发展。有序引进国际主题游乐品牌,推动本土主题游乐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发展。提升主题公园的旅游功能,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品质高、信誉好的品牌主题公园。(《“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五、建设新型文化旅游功能区
1.培育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依托跨区域的自然山水和完整的地域文化单元,培育一批(共20个)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构建特色鲜明、品牌突出的区域旅游业发展增长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2.打造国家精品旅游带。重点打造丝绸之路旅游带、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黄河华夏文明旅游带、长城生态文化旅游带、京杭运河文化旅游带、长征红色记忆旅游带、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带、青藏铁路旅游带、藏羌彝文化旅游带、茶马古道生态文化旅游带等10条国家精品旅游带。(《“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六、红色旅游是文旅融合的重要形式
1.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的独特作用。全面落实红色旅游“十二五”规划;改进创新红色旅游宣讲和展陈方式;大力推动红色文化精品创作。(《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导意见》旅发[2011]61号)
2.红色景点景区研学旅行。鼓励各地依托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62号)
3.实施红色旅游发展工程。完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系;着力凸显红色旅游教育功能;积极发挥红色旅游脱贫攻坚作用。(《“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4.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着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使其更好地满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功能。(《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45号)
七、乡村旅游的特点在于文化旅游
1.坚持乡村旅游个性化、特色化发展方向。立足当地资源特色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特点,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开发建设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注重保护民族村落、古村古镇,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让游客看得见山水、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62号)
2.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三年内引导和支持百万名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通过开展乡村旅游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文化界、艺术界、科技界专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在有条件的乡村进行创作创业。到2024年,全国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准文化艺术旅游创业就业乡村。(同上)
3.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发展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八、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创意设计
1.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工程。重视旅游纪念品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推出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系列。鼓励优质特色旅游商品进驻主要口岸、机场、码头等旅游购物区和城市大型商场超市,支持在线旅游商品销售。适度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62号)
2.丰富提升特色旅游商品。扎实推进旅游商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丰富旅游商品类型,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加大对老字号商品、民族旅游商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同上)
3.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旅游产品文化含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15号)
九、文化旅游扶贫
1. 乡村旅游扶贫。加大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规划扶贫公益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整村扶持,2024年抓好56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到2024年,全国每年通过乡村旅游带动20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扶持6000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开展乡村旅游,实现每个重点村乡村旅游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62号)
2.红色旅游扶贫。充分挖掘革命老区红色文化内涵,利用革命历史文物资源优势,发挥其在红色旅游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健康发展,带动贫困地区稳步脱贫。(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3.非遗旅游产品扶贫。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加以合理利用,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对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注重原真形态的展示,另一方面通过编排,成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节目。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发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4.特色文化产业扶贫。加快推进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培育民族文化产品和品牌,促进文化产业与旅游等融合发展。(《“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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